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9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坂大道**华景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3983U。
法定代表人黄青杰。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中心路致远大厦******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1100M。
法定代表人胡雯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9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培春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