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6370号
原告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燕丽
书记员  陈彩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