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494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9号金苹果创新园A栋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688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粤0307民初149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并冻结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作为担保。现原告以被告被冻结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该案件原告已经胜诉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为由,申请解除对原告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