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8705号
原告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技北二路**豪威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2953M。
法定代表人*监理。
委托代理人石先武,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西乡中学,,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6455850116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西乡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二○一九年九月五日受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