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恒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243号
原告:芜湖恒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3FDY51(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奴,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技北二路**豪威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2953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恒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4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ZPP19440390150000000013《财产保全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恒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