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114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汉维智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二工业区白花园路十八号英唐科技产业园B行政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GE07A。
法定代表人:*家祥,总经理。
法定代理人:崔某,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技北二路28号豪威大楼四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295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汉维智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1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13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本案的执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2344.81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71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142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