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57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传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展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史高展,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展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汉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的唯一依据就是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HC-xxxx-xxx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但是该鉴定报告的作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鉴定结果不真实、不客观,存在严重造假。一、二审法院未采纳汉界公司重新鉴定的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汉界公司与展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展朋公司根据汉界公司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关于工程量及工程款,一审法院已委托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万和科技大厦智能化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8月出具HC-HC-xxxx-xxx号评估报告,对工程造价作出鉴定结论。汉界公司与展朋公司均提出异议,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经复核后未调整评估结果,并对汉界公司主张重复统计等问题给予答复。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具有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一、二审法院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未采纳汉界公司重新鉴定的请求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汉界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所述,汉界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汉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