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3882号
移送执行部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技北二路28号豪威大楼四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2953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庭对其受理费人民币1349元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款项人民币1349元。本院已将全部款项依法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1375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案件的受理费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