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恒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077号
原告:芜湖恒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419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3FDY51。
法定代表人:刘路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奴,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磊,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技北二路28号豪威大楼四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2953M。
法定代表人:郑坚理。
第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与南湖路交汇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67718。
法定代表人:柳青。
原告芜湖恒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汉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芜湖恒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恒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丽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妍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