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森烽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1执异1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森烽晶体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31309-6,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闫小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290F,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天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森烽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森烽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7月31日,异议人江苏森烽晶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森烽晶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江苏森烽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