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88-1号
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1812537110467。
法定代表人:陶东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沛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阳市丹延路**门水泥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181731158290F。
法定代表人:朱天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