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88号
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1812537110467。
法定代表人:陶东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沛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阳市丹延路**门水泥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181731158290F。
法定代表人:朱天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