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87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领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1民初2187号
原告: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290F,住所地丹阳市南门外向阳桥南。
法定代表人:朱天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今明,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领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UTDHR98,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机电产业园机电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领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领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35323.93元及欠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有权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或其他处置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3月12日起,原告承包被告方车间厂房的建设改造工程和其他零星工程,先后签订了六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就工程的造价、承包范围、付款方式、工程工期等事项均作了约定,其中工程款均为固定总价。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建设、改造工程的义务。工程完工后,因被告原因至今未竣工验收。双方结算确认上述工程总价款为1638070.16元,被告已支付952746.23元,尚欠685323.93元。2019年底,原告催要后,被告支付了5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领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领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六份,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厂房改造工程(基础、大梁浇筑、楼板安装、地面平整)、封闭车间及零星工程(净化池、彩钢瓦隔墙及防撞栏杆等),协议就价款、工程范围、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9年4月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对账单,确认合同应付金额1638070.16元,已付952746.23元,应付工程款685323.93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50000元。原告催要余款未果,现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由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工程结算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结欠原告工程价款635323.93元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引发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除按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涉案的建设工程为改造工程,属于在原有工程基础上的添附,现无证据证明该添附的权利人与原工程的所有权人系同一人,故不宜进行折价和拍卖,且双方在2019年4月进行结算,确认应付款项,现原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经超出行使的期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领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35323.9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陈秀珍
人民陪审员  戴月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