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鑫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447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德鑫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德鑫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德鑫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 龙
书记员 胡文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