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2民初21940号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W3K3D。
法定代表人:谭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汇处东南侧大庆大厦2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8201502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元,本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