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5380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汇处东南侧大庆大厦2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5022K。
法定代表人:唐慧。
委托代理人:郭素梅,女。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业发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素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劳动关系情况:原告入职时间为2017年8月7日,工资为每月6000元,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7月5日。
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被告自2017年8月7日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第二份合同第一页有篡改,未篡改之前劳动合同期限写的是2018年8月8日到2019年8月7日,篡改后变成了2018年8月7日到2021年8月6日,对此提供了2019年11月26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唐慧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唐慧表示:“没续签合同是人事都忘记了,你自己问一下就是了”。本院认为,唐慧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该确认陈述,其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应归属于被告,可以证明2019年11月26日起存在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但双方劳动关系事实存续,依法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206.89元(36000元+6000元÷21.75天×8天)。
三、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7月5日)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拖欠工资赔偿金12198元;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的工资7000元。
四、仲裁案号:深劳人仲裁【2020】3904号。
五、裁决结果:一、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工资的请求。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六、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7月5日)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206.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业  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宇航(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