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民辖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汇处东南侧大庆大厦2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5022K。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3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0049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2民初1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8年10月签订的《桂林华润中心项目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法院。”上诉人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合同的甲方,所在地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现涉案不动产工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辖区内,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违反该专属管辖的无效。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子秀
审判员张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