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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302民初1513号 原告: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3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00496X。 法定代表人:**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汇处东南侧大庆大厦2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502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迈***事务所律。 原告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桂0302民初1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并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桂03民辖终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672.0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00672.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12月30日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为5817.10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一份《***润中心项目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润中心项目,工程地点:广西**市秀峰区,工程内容: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所有防火涂料及面漆;2.合同暂定价款为1468073.2元;3.乙方应在每月25日根据上月25日起至本月24日止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提报甲方项目部审查(同时提交电子档),经甲方项管部初审合格后,再送甲方商务部审核工程量,工程量审核完毕且乙方在接到甲方审核完成的通知后提交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审核后的第二个月内按该次审核确认进度款的80%支付乙方;4.待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经业主、甲方及消防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结算事宜后,支付到结算总价95%的费用;5.结算总价的5%作为项目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待期满后予以无息支付;6.甲方应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项。”合同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10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63637.6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依约支付工程尾款。2020年12月11日,原告委托广西君***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后10日内履行支付工程款437279.96元的义务。被告于2020年12月14日签收该函件。2020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确定涉案工程总结算金额为964309.73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563637.64元,还应先原告支付400672.09元。2021年4月8日,原告再次委托广西君***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后3日内履行支付工程款400672.09元的义务。被告于2021年4月9日签收该函件,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原告认为,《***润中心项目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400672.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及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该利息损失应从被告出具《结算审核单》的次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本案支付的工程款不应为400672元,因为该金额没有扣除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173250元,在合同第2条第2.1第二款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的工作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即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而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机具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HSE、防暑降温、**、防火涂料及面漆材料送检报告、消防验收、临时性工程、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利润、风险、税金等一切费用或开支,所以该检测费用应该由本案原告承担。2.关于逾期利息,本案竣工验收并未完成时,不符合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结算的相关规定,被告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被告要求在工程款结算款中扣除检测费用,并请求驳回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供证据2-《结算审核单》及《付款审批表》,证明涉案工程总结算金额为964309.73元,审批单上的***的签字为合同约定的被告委派在该工程的代表,具有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的权限。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拟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中没有扣除本案原告应当承担的检测费用173250元。经审查,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检测费173250元是否应从上述结算款中扣除,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在下文中再予以具体阐述。 2.原告提供证据4-律师函两份及邮寄签收凭证,证明原告催促被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系是原告单方制作,且两份律师函金额都不一样,有一份是工程款共计100万多,一个是工程款共计964309元。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律师函与其所提供的邮寄签收凭据相吻合,证实了原告将上述两份律师函邮寄送达及催促被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工程款数额,结合原、被告均无异议的原告证据2的《结算审核单》及《付款审批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确认以双方2020年12月29日的结算单为准,同时确认经双方结算,涉案工程总结算金额为964309.73元的事实。 3.原告补充提交证据1-2019年5月31日***润中心商业标段消防验收合格截图(当庭展示网页链接);证明案涉***润中心项目已经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消防验收。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该证据没有经过窜改,不符合电子证据的要件。 原告补充提供证据2-***润中心项目现状照片,证明案涉***润中心项目已经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消防验收,已于2019年9月26日投入使用,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对此证据表示不予认可。 原告补充提供证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5月31日经消防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对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原告拟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现场不存在安全隐患,是对消防工程的验收,对于防火涂料应该进行专项验收,但实际上没有对防火涂料进行专项验收。 原告补充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原告已经将施工资料移交给了被告。被告对此证据的关联性及原告拟证明内容均不认可,认为该证据没有证明案涉争议的钢结构涂层厚度进行了验收,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号:GB50205-2020)的规定,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应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实,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其质证意见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确认案涉工程已经于2019年5月31日经消防验收合格,且在2020年1月1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4.原告补充提供证据-检测报告,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第2.1条第(2)款约定的防火涂料送检报验工作。被告对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原告拟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做了“检测代码及项目:MA44室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检测,不是对工程质量合格检测报告。经审查,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5.原告补充提供证据-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曾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以公司需要走流程为由拒绝支付。被告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的聊天对象为“***润刘”,无法核实其身份情况,也无法证实该聊天对象与本案的关联性,故该证据因真实性、关联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 6.被告提供证据1-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据2-划扣款台账、证据3-截止2021年5月18日的检查清单,证明检验报告所发生的检验费173250元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对上述证据1、2、3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已经在结算前将所有的资料包括防火涂料的送检报告提交给了被告方,被告所主张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并非是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与原告无关。双方之间的结算应当以***签字认可的审批单为准。经审查,被告所提供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系由广西建宏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确认,原告虽对此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其质疑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并对该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被告所提供的划扣款台账、证据3-截止2021年5月18日的检查清单,被告在庭审时确认上述款款项系中建五局支付,被告尚未与中建五局进行结算的事实,本院对被告的该陈述予以确认。 综合对上述证据的确认及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笔录陈述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10月,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共同签订一份《***润中心项目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节录):“第一条工程概况、工期及质量标准1.1工程名称:***润中心项目;1.2工程地点:广西**市秀峰区;1.3工程内容: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所有防火涂料及面漆;1.4.1承包方式: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包防火涂料的检测验收合格的形式由承包人承包。1.4.2承包范围:***润中心项目所有需进行防火涂料及面漆施工的内容并包括乙方施工范围内已有建筑的保护)(防止油漆及防火涂料滴溅);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所下发的任务单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乙方确保本方施工范围内的防火涂料、面漆及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及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标准,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合格证和供货证明等应由乙方提供的资料。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任何工程项目增减的指令,若有合同中未包含的项目,费用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后,由乙方进行施工。……1.5工程工期:具体以甲方现场指定负责人提供的施工进度为准,并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及管理需求。暂定工期为(空白)。……第二条合同价款及其支付2.1合同价款: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进行计价、结算及支付;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468073.2元……(2)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详见附件);合同价款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的工作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开支,即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而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机具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HSE、防暑降温、**、防火涂料及面漆材料送检报验、消防验收、临时性工程、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利润、风险、税金等一切费用或开支。……(8)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经业主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递交竣工结算(结算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施工资料移交证明、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予以审核确认。2.2工程款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根据上月25日起至本月24日止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提报甲方项目部审查(同时提交电子档),经甲方项管部初审合格后,再送甲方商务部审核工程量;工程量审核完毕且乙方在接到甲方审核完成的通知后提交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审核后的第二个月内按该次审核确认进度款的80%支付乙方,如乙方不能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暂停进度款的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而暂停施工。……在工程款项支付前,如发现上期完成工程项有不合格时,将扣除不合格项的费用,乙方还应立即进行修补工作,因此发生的各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待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经业主、甲方及消防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结算事宜后,支付到结算总价95%的费用。结算总价的5%作为项目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待期满后予以无息支付。第三条双方现场代表3.1甲方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职务: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他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第六条最终验收6.1以总包或业主和甲方的工程最终验收合格为准;6.2乙方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乙方约定时间组织工程预验收,甲方在预验收后三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总包或业主及监理组织验收;6.3乙方在预验收合格后,由总包或甲方和监理方对有关部分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乙方承担相应的协调工作及发生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进场进行了相关施工工作。 2019年5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市建消验字(2019)20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节录):“你单位送来‘***润中心项目南区1#-4#楼、1#楼A座、1#楼B座、4#楼C座及一期地下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已收悉……我局组织人员对该工程开展消防验收工作。……2019年5月30日,我局与你单位组织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经对消防验收资料审查及现场抽查测试,未发现该工程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的情况。” 2019年9月26日,华润中心工程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 2020年1月17日,***润中心项目南区1#-4#楼、1#楼A座、1#楼B座、4#楼C座及一期地下室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华润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进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结论均为:工程实体质量保证资料齐全,评定合格。 另查明,2019年2月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4568.84元;2019年2月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068.8元;2019年8月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19年8月1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元。 2020年12月11日,原告委托广西君***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后10日内履行支付工程款437279.96元的义务。被告于2020年12月14日签收该函件。 另查明,2019年5月30日,经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建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了编号为279AEN10-1900050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对***润中心项目南区1#楼及一期地下室进行EN10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检测,检测结论为:“所检70根(共1260个测点)钢梁构件防火涂层平均厚度值为27.53mm~31.09mm,均不小于涉及厚度;所检构件同意截面上各测点厚度的平均值不小于设计厚度的85%,满足设计要求。” 2020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工地代表***出具《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商务合约部结算审核单》及《工程结算付款审批单》,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载明工程款总额为964309.73元。被告工地代表***在上述两份单据以手写字体载明:“项目与劳务预结算,最终以公司审核为准***2020.12.29.”。 2021年4月8日,原告再次委托广西君***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后3日内履行支付工程款400672.09元的义务。被告于2021年4月9日签收该函件。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润中心项目防火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数额问题;2.原告所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数额问题 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其义务,完成了工程施工,案涉华润中心工程项目已经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了消防验收,2020年1月17日进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定合格。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未付工程的诉请,符合法律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结算方面,被告提出了因原告未提供竣工结算资料而无法审核结算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已经于2020年12月29日向被告在工地的代表***出具了结算审核单,***也签字确认,原告先后通过律师函方式向被告催促付款,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上通过了消防验收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竣工结算资料,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2.1条第(8)条的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确认,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应视为对原告所提交的结算审核单的确认。本院根据上述审核结果确认案涉工程总价为964309.73元。扣除被告已经实际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563637.64元,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00672.09元。被告提出了应从工程款中抵扣工程质量检测费用173250元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该款项系中建五局实际支出,虽已向被告出具了罚款通知,但双方并未实际结算,故该项费用的承担尚未明确,本案不宜直接处理,被告可待实际结算并支出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二、原告所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 根据双方合同2.2工程款支付约定,被告应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相关结算事宜,并支付到结算总价95%的费用。案涉工程已经于2020年1月17日进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定合格。原告向被告的工地代表***于2020年12月29日递交了结算资料并进行了初步结算,故被告根据合同2.1条第(8)条的约定,在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予以审核确认,即最迟应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工程款至双方结算总价的95%,剩余5%工程款48215元应在工程质保期满一年,即2021年1月17日支付。现被告未能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利率方面,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约定逾期付款利率,故本案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本案逾期付款利率。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1.以未付工程款4821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7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2.以未付工程款400672.0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672.09元; 2、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1.以未付工程款4821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7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2.以未付工程款400672.0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广西联邦优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件受理费7397元,由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97元[户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6,开户行: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强 人民陪审员 宋 凯 人民陪审员 曹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月 附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