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雅鑫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7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汇处东南侧大庆大厦2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502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娟,广东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审诉请:1.**公司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7月5日)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公司应支付***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206.89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针对***的上诉请求,**公司答辩称:一、**公司已经与***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与第一份劳动合同相衔接,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二、***属恶意仲裁、恶意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针对**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一、本人系因**公司不给续签劳动合同而被迫离职,非本人原因;二、不认可**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态度是一贯的。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期间,***主张一审法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程序违法,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公司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8日的《劳动合同》显示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该合同有***的签名。***主张该合同载有劳动合同期限内容的一页被置换,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虽然2019年11月2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聊天记录表示:“没续签合同是人事都忘记了,你自己问一下就是了”,但从中不能得出必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结论,该表述不能推翻前述劳动合同。故一审认定**公司承担以2019年11月26日为时间节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粵0304民初5380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上诉人深圳**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鄢  宁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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