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9821号
原告: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3374。
法定代表人:王宜坤,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华,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1024712。
被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原告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曼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