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粤03行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14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柳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谷臣祥,男,白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夏小元,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20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并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的职业病属于工伤,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其公司的该主张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洪坤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