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白银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3执20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与沙嘴路交汇处乐安居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265X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03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742.55元及财付通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247.6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