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竞钻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3民初551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曙光,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竞钻桌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钻桌球俱乐部”),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新风花园鸿基商业中心四层4009-4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R0F45。
法定代表人:谢俊伟。
被告: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居设计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与沙嘴路交汇处乐安居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265XC。
法定代表人:伍思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颖,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银龙,男,蒙古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诉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被告白银龙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曙光,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丽、余灵颖,被告白银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7732元(具体明细包括:医疗费8157元,护理费150天×300元/天=45000元;营养费150天×100元/天=15000元,误工费180天×350元/天=63000元,住院伙食费补助22天(罗湖医院1天,深圳市人民医院7天,南方医院7天)×100元/天=2200元,残疾赔偿金48695×0.21×20=2045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512.2×0.21×18=54856元,差旅费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被告白银龙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属于在深圳地区的装修工,2017年4月,被告白银龙找到原告**,告知原告**可以做装修工,工钱每天350元计算,4月26日被告白银龙带原告**到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的公司做装修,工作过程中,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的砖墙突然倒塌砸伤原告**。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被告白银龙用担架将原告**送到医院,并垫付部分医药费用。原告**受伤后先后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北川医学院检查治疗。后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1.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2.误工期180天,营养期90—150天,护理期90—150天。原告**在打工挣钱,身体受伤不是由于自己工作的原因,是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的墙体自身不稳造成,理应得到赔偿,但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被告白银龙对原告**的受伤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辩称:1、本案的原告**和被告白银龙是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是为被告白银龙提供劳务的,原告**是提供劳务方,被告白银龙是接受劳务方,应该由原告**和被告白银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务关系。2、原告**是因为砖墙倒塌被砸伤,该砖墙刚砌好不久还不稳固,原告**作为装修工人理应知晓这一常识,但是原告**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因此原告**的受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按照其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3、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将涉案工程施工交由被告白银龙完成,被告白银龙自行组织人员提供辅材独立施工,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按工程量向被告白银龙结算,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和被告白银龙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作为定做人只有在其定做指示获得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被告白银龙有多年的装修经验,并且在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和被告白银龙签署的《施工合作协议》中安全责任条款有明确规定,被告白银龙施工应该严格遵守按照规定,施工现场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施工规范和安全教育,发现隐患应及时沟通,所以本案的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不存在选任或者指示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的数额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有异议。
被告白银龙辩称:施工所砌的墙体是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所砌的,工程进度都是由公司把控,我这里只提供人工,所有辅材都是由公司提供。原告前期所有治疗费用和就诊的第一、第二个医院的费用都是由我承担,我后期给原告转账了人民币5000元,我借乐安居设计公司的款项给付原告的款项人民币5万元。
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法庭开庭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关系。
2017年4月18日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
谢俊伟与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签订《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将其公司位于深圳市东门街道东门中路新风花园鸿基商业中心四层的室内装饰工程及部分水电改造工程交由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施工装修,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82574元。
2、2017年4月25日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与被告白银龙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派单给被告白银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双方对被告白银龙在施工过程中的劳动纪律、人工费、材料、质量、进度、安全责任、工程价款、进度款、结算以及工程质量、违约作了约定。后被告白银龙聘请原告到涉案工地从事泥水装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原告的工资每天为人民币35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4月26日原告接受被告白银
龙的聘请,在工地从事泥水装修工作时,工地内的一面砖墙发生倒塌,致使原告受伤。
三、原告的治疗及伤残认定情况。
1、原告的治疗情况。
(1)、2017年4月26日受伤当天原告被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天后,于2017年4月27日被转至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11日共住院14天。上述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原告庭审中确认已由被告白银龙垫付。《出院记录》载明:1)、注意加强营养及休息,继续卧床1个月;2)、出院全休2月,2月后必要时行尿道手术;3)、住院期间留陪1人,出院后继续陪护。
(2)、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10日原告在南方医科大学入院治疗,共住院7天,发生医疗费用为人民币4954.69元,由原告支付。《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的病症。
(3)原告的门诊治疗情况: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到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复查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人民币453.8元。2017年9月10日到四川省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复查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人民币226.32元。2017年10月17日至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复查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人民币2562元。上述三次治疗费合计人民币3242.12元,均由原告支付。
2、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编号为深医[2017]临鉴字第0196号《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其胸部、腰部及骨盆损伤的误工期180日,营养期90-150日,护理期90-150日。
四、原告户籍、居住、工作情况。
原告为农业户籍,原告主张受伤前其工资按每日工资人民币350元计算,被告白银龙庭审中也承认按每日工资人民币350元给付原告。
五、被抚养人情况。
原告主张其有孩子需要抚养,并且提供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显示孩子姜XX,出生于2017年X月X日,父亲是原告**。
以上事实,有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病历本、《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凭有效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C244003838-4/2号经营),已取得《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有装修工程资质的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无需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竞钻桌球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本案中,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与被告白银龙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实际上属于承包合同,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将其承接的工程发包给被告白银龙。而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明知被告白银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仍然将工程发包给被告白银龙,存在一定过错,本院认为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对原告的侵权责任承担20%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乐安居设计公司应对被告白银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白银龙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给予雇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被告白银龙聘请原告到涉案工地从事泥水装修工作,被告白银龙与原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被告白银龙作为工程承包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包建筑工程,其本身有较大过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作为雇主被告白银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白银龙对原告的侵权责任承担80%赔偿责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原告与被告的对账结果,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标准》,原告因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失如下:
1、由原告自行支付的医疗费:原告在南方医科大学住院费用为人民币4954.69元,出院后的三次后续治疗合计为人民币3242.12元,有医院的原始单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支付其自行垫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8157元,是其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2、护理费:原告住院22天,出院后医生医嘱注明需要陪护的要求,且《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亦要求护理期为90日-150日及后续治疗单据作为依据,证明原告持续就医。本院酌定原告的护理费为人民币27576.99元(67104÷365×150=27576.99)。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3、营养费:医院的医嘱载明加强营养,并参照原告的受伤情况,本院酌定营养费为人民币3000元。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4、误工费:原告日工资为人民币350元,原告自2017年4月26日受伤当天至2017年10月17日完成定残日止,共计174天,计得误工损失为人民币60900元(350元×174天)。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共22天,本院按每天人民币100元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2200元,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6、残疾赔偿金: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0951.24元(14512.2元/年×20年×21%),原告该项请求按深圳2017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7、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和十级,计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人民币23463.97元(12414.8元/年×18×21%÷2)。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8、差旅费: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票据,但原告住院三次,共住院22天,本院酌定差旅费人民币1100元。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因被告白银龙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4000元,应当予以扣除。
综上,原告本案诉请人身损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尚未得到赔偿的金额为人民币187349.2元(8157元+27576.99元+3000元+60900元+2200元+60951.24元+23463.97元+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银龙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5879.36元;
被告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7469.84元;
三、被告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白银龙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白银龙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22元、被告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元、被告白银龙负担人民币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  昭  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金能(兼)
李铭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