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1379号
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甲560号B区107-A78。
法定代表人:刘泠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与沙嘴路交汇处乐安居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郭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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