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090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住太原市。 上诉人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9民初517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任何协议,上诉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诉求依据的劳务事实均与上诉人无关,系四川达拓丰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及***雇佣,并非上诉人,故上诉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上诉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但该协议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核查上诉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从而认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依法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09民初517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因要求上诉人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提起诉讼,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故上述两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