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11民初21017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秀英村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2月6日生,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2号楼40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诉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大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翔大装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本院审查后同意受理其反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房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翔大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房地产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了《【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案涉项目的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全文统称为“案涉工程”)。被告进场时候一段时间后便停工、窝工,经原告多次书面、口头、会议催告后,被告采取断断续续派寥寥数人到施工现场但并不实际施工的形式敷衍原告,导致含案涉工程在内的案涉项目的各个相关工程工期严重延误,原告不得不引入第三方接手本应由被告施工、但被告拒不施工的工程,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翔大装饰公司向**房地产承担因其拒绝履行合同而应向**房地产支付的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1,758,000元;2.翔大装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诉被告翔大装饰公司针对本诉辩称:1.案涉工程停工、工期延误是**房地产的原因导致的,并非翔大装饰公司的责任。自2011年4月开始,因多次工地检查、停水停电,**房地产与其总承包方中铁十八局公司产生纠纷,中铁十八局公司采取封锁工地的措施,以及停止施工工地的临时用水用电的原因,导致翔大装饰公司没有办法正常施工,案涉工程项目停滞,该状况一直持续到2021年11月底,在此期间案涉工程处于停工状态,不仅导致案涉工程工期严重延误,也导致翔大装饰公司发生长时间的停工、窝工,造成了严重损失。2.**房地产存在违约行为在先,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进度款,根据原翔大装饰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案涉工程进度款是每月25日前由翔大装饰公司申报上月进度款后支付,但在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多次拖延支付进度款,导致翔大装饰公司资金压力巨大,翔大装饰公司依法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按照**房地产要求赶工、加快施工进度的要求。3.翔大装饰公司并未拒绝施工,**房地产自行安排第三方进场。2011年12月至1月期间,在**房地产拖延支付进度款的情形下,翔大装饰公司仍然安排了工人进场施工,但**房地产在2022年1月13日要求翔大装饰公司增加40名工人赶工,在2022年1月25日完工,但此时是春节前夕,组织工人难度非常大,增加如此多的人手,存在客观困难,并且会导致用工成本大幅增加,属于不合理的要求。**房地产在2022年2月中旬安排第三方进场,合同约定**房地产需向翔大装饰公司送达合同解除通知后3日才可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房地产在翔大装饰公司仍在施工的时候,自行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第三方进场后随即对工地进行管控,导致翔大装饰公司无法进场施工,而并非翔大装饰公司拒绝施工。**房地产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多次停工,导致翔大装饰公司产生巨大的停窝工损失,且拒不认定和支付,这让翔大装饰公司丧失了继续合同履行的信心,且因为工地长时间多次的停工,翔大装饰公司的工人对案涉工程产生了抗拒、心理矛盾、激发工人矛盾频发,因为需要工作收入,也不可能一直等在案涉工程的工地等待复工,因为复工时间长达六个月,所以在复工后**房地产直接要求我方增加人手,这是存在客观困难,无法达成的。4.**房地产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依法进行调减。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减少。案涉工程翔大装饰公司已经完成8,220,261.4元的工程,两合同总价款为879万元,翔大装饰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为569,738.96元。因此,**房地产受到的损失为安排第三方进场完成剩余工程所需价款,与上述569,738.96元的差值。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民法典584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85条所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房地产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的20%主张违约金1,758,000元,属于过高的违约金,应当依法进行调减。综上所述,**房地产在案涉工程中多次停工拖延支付进度款,自行安排第三方进场,是**房地产违约在先才导致了翔大装饰公司无法正常施工,请求驳回**房地产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翔大装饰公司反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案涉项目的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合同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工期和进度、合同价格、支付、竣工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便开始组织案涉工程施工所需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场,自2021年4月开始,因多次工地检查、原告与案涉工程总承包方产生纠纷,总承包方采取封锁工地、将工地大门封闭的措施、以及多次停水停电、前置工序未完成等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施工,案涉工程项目多次长时间的停工,不仅导致案涉工程工期严重延误,也导致原告发生长时间的停工、窝工和材料损耗,造成了严重损失,且造成原告组织的工人对案涉工程抵触情绪严重、矛盾频发,被告在2022年2月中旬自行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原告无法有效且正常的进行施工,无奈只得退场。截止2021年12月10日,经被告审核,原告已完成8,220,261.04元的工程量;但原告仅支付了6,165,195.79元,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停工损失。为此,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房地产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2,055,065.25元;2.**房地产赔偿翔大装饰公司因**房地产的原因导致翔大装饰公司停工、窝工的损失共计704,497.83元;3.**房地产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上述二项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房地产承担本案诉讼费。 反诉被告**房地产针对反诉辩称:**房地产已足额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了与其完成工程量匹配的工程款,不应支付翔大装饰公司说的剩余工程款。翔大装饰公司停工系总承包单位中铁十八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导致,并非**房地产导致,**房地产不应承担相应损失。因**房地产不应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窝工停工损失,相关损失并不存在,因此也无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房地产不应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本诉原告**房地产就其本诉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2.关于施工进展缓慢的工作联系函(2020年4月28日)、关于现场进度的提示函(2020年7月30日)、关于现场材料(墙地砖)组织滞后的告知函(2020年8月17日)、监理通知单(编号:BYC-TZ-167)、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1-12-31-02#)、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1-13-01#)、监理通知单(编号:BYC-TZ-239)、监理通知单(编号BYC-TZ-239)、监理通知单(编号BYC-TZ-242)、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1-17-02#)、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2-16-02#)、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2-19-02#)、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2-19-01#)、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2-21-01#)、工作联系单(编号:BYC-LXD-103)、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1-01-01#)、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3-02-01#);3.编号为BYC-A2-2022-03-03-01#的工作联系单的邮件发送记录;4.《会议纪要》(2022年1月6日)、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高层销项计划(翔大装饰);5.《会议纪要》;6.《公证书》;7.博颐城项目一期一标段现场施工进度专题会议纪要(2021年8月26日)。 本诉被告翔大装饰公司针对其本诉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9.《【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10.工程进度付款审批表(没有原件,是我方申报过去原告留存)、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回单;11.2021年5月20日《工作联系单》;12.2021年6月24日《工作联系单》;13.2021年7月15日《工作联系单》、2021年8月30日停工误工情况说明、工地照片(是当时工人拍的,工人现在找不到了,只有复印件);14.2022年1月8日《工作联系单》;15.领导留言板网站截图(无原件,是网站截图)。 反诉原告翔大装饰公司针对其反诉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6.《【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17.工程进度付款审批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回单;18.2021年5月20日《工作联系单》;19.2021年6月24日《工作联系单》;20.2021年7月15日《工作联系单》;21.2022年1月18日《工作联系单》;22.案涉工程工地照片若干;23.领导留言板网站截图;24.停工期间看管人员考勤表、停工期间管理人员考勤表、停工误工签到表、停工误工情况说明、停工误工费用汇总表;25.工地照片、第三方进场施工使用原告材料费用汇总表、材料损耗费用统计、管理人员误工费计算表、管理费用计算表。 反诉被告**房地产针对其反诉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6.2020年8月-2021年12月**地产与深圳翔大间的付款申请及审核材料;27.《【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28.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1-12-31-02#);29.**地产对深圳翔大的付款明细及付款凭证;30.**地产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所举证据,本院已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质证意见记录在卷。根据各方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所举证据1、9、16、27系同一份合同,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所举证据10、17、26、29属同一组证据且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所举证据2、3、11、12、13、14、18、19、20、21、28系工作联系单,对其关联性及证明效力在本院论述部分论证;所举证据4、5、7,系其内部会议材料,本院不予采信;所举证据6对其形成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所举证据15、23属同一份材料,对其形成的客观性予以确认,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所举证据22系客观形成,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24、25,关联性及证明效力在本院论述部分一并论证。 综上,本院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 一、2019年12月23日,**房地产(发包人、甲方)与翔大装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G10/G11/G17/G18栋高层、洋房Y1-Y14栋公共区域装饰及Y1栋旁物业用房装饰工程,乙方负责完成《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所示范围内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所有楼栋的地上级地下部分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面、天棚、电梯厅、电梯间、电梯门不锈钢装饰封面等工程的施工、验收、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及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工作内容。工期约定为: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为2019年12月20日,工期共计240日历天,具体的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批准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文件之日为竣工日期;工期延误,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不可抗力,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合同价款约定为: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8,790,000元,其中增值税税率为9%,金额725,779.82元。付款方式约定为:(1)本工程无预付款;(2)在每月2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及监理人现场代表申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进度款,甲方经审核后支付当期已完成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进度的75%的款项;(3)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向甲方移交后,经甲方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4)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乙方提供含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金额发票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乙方按合同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且不存在甲方代乙方垫付维修费用等情况的,质保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确认无误后2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合同中约定,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停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工程施工有重大缺陷或明显违约行为;工程实际进度明显存在不能如期完工的风险;工程进行中,有乙方应当负责的赔偿事件,经甲方或监理提出而未获解决的;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时,有权扣除累计甲方向乙方索赔金额、累计罚款、累计违约金,包括工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现场管理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累计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如下:1.拒绝履行合同,乙方中途单方拒绝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移交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原件)给甲方,如乙方的单方行为将造成或已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追索赔偿,乙方还应对其已经施工完工的工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节点工期逾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因乙方上述原因干扰或延误了总承包工程或独立工程以至任何独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不能在完工日完成他们的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工作,乙方须承担其对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3.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原件),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乙方逾期提交资料(原件)的,已完工程按甲方单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甲方在上述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新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且第三方完成工程前,甲方不予支付结算款给乙方……合同中还约定甲方派驻工程代表为**,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为***。该合同首部部分,翔大装饰公司处载明联系人***,电子邮箱hzh@***。 二、合同签订后,翔大装饰公司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进度及付款情况如下:其一,2020年8月25日,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0年8月25日,本月度申报产值690,447.53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517,835.65元;经审核确认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387,927.88元;2020年9月22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387,927.88元,本次应付金额290,945.91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开具290,945.91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0年12月31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290,945.91元。其二,2020年10月25日,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0年10月25日,累计已支付290,945.91元,本月度申报产值1,161,688.75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871,266.562元;经审核确认2020年10月1日-2020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823,854.53元;2020年11月24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1,211,782.41元,本次付款周期内完成产值金额823,854.53元,本次应付额617,890.90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开具617,890.90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0年12月31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617,890.90元。其三,2020年11月25日,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0年11月25日,累计已支付290,945.91元,本月度申报产值1,121,252.02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840,939.015元;经审核确认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152,095.28元;2020年12月24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1,363,877.69元,本次付款周期内完成产值金额152,095.28元,本次应付额114,071.46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开具114,071.46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1年2月3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114,071.46元。其四,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0年12月29日,累计已支付290,945.91元,本月度申报产值1,244,519.21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933,389.4元;经审核确认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956,331.12元;2021年1月20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2,320,208.91元,本次付款周期内完成产值金额956,331.12元,本次应付额717,248.34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开具717,248.34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1年2月4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517,248.34元、于2021年3月3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200,000元。其五,2021年3月25日,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0年12月25日,累计已支付1,740,156.61元,本月度申报产值859,063.52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644,297.64元;经审核确认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755,018.56元;2021年4月16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3,075,227.37元,本次付款周期内完成产值金额755,018.56元,本次应付额566,263.92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开具566,263.92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1年4月28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566,263.92元。其六,2021年4月25日,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0年12月25日,累计已支付1,740,156.61元,本月度申报产值2,719,698.71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2,039,774.03元;经审核确认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2,959,200.56元;2021年5月13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6,034,427.93元,本次付款周期内完成产值金额2,959,200.56元,本次应付额2,219,400.42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开具2,219,400.42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1年5月20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2,219,400.42元。其七,2021年5月25日,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1年5月25日,累计已支付4,525,820.94元,本月度申报产值1,583,008.68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1,187,256.51元;经审核确认2021年5月1日-2021年5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1,070,868.43元;2021年6月18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7,105,296.35元,本次付款周期内完成产值金额1,070,868.43元,本次应付额803,151.32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开具803,151.32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1年7月8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803,151.32元。其八,2021年6月25日,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1年6月25日,累计已支付5,328,972.26元,本月度申报产值776,900.39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582,675.29元;经审核确认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616,107.38元;2021年7月20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7,721,403.73元,本次付款周期内完成产值金额616,107.38元,本次应付额462,080.53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开具462,080.53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1年8月18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462,080.53元。其九,2021年10月25日,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1年10月25日,累计已支付5,791,052.79元,本月度申报产值648,163.55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486,122.66元;经审核确认2021年10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311,222.15元;2021年11月15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8,032,625.88元,本次付款周期内完成产值金额311,222.15元,本次应付额233,416.62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开具233,416.62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2年1月7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于2022年1月12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133,416.62元。其十,2021年11月25日,翔大装饰公司申请截止2021年11月25日,累计已支付6,024,469.41元,本月度申报产值455,950.77元,本月申请支付进度款341,963.0775元;经审核确认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30日期间完成工程产值187,635.16元;2021年12月10日经审批确认至本次付款累计已完成产值金额8,220,261.04元,本次付款周期内完成产值金额187,635.16元,已支付金额6,024,469.41元,本次应付额140,726.37元;翔大装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开具140,726.37元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于2022年1月28日向翔大装饰公司支付款项140,726.37元。庭审中,双方确认翔大装饰公司完成产值总额为8,220,261.04元,**房地产共支付款项6,165,195.79元,尚欠款项2,055,065.25元。 三、2022年3月2日,监理单位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房地产通过合同中载明翔大装饰公司电子邮箱号hzh@***向翔大装饰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3-02-01#),该告知函中载明“深圳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贵司履约情况:贵司承包施工的博颐城A2地块一标段G10/11/17/18栋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进度自2021年12月下旬以来便停滞,截至本函件作出时,无论作为项目监理单位的我司及开发商如何发函及约谈,要求贵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贵司仍不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在2021年12月—2022年2月期间,贵司除安排几名工人零散工作合计约7天的时间外(而开发商要求贵司安排40名实际施工的工人到场实际施工30天的时间),其余时间贵司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2年2月9日是贵司承诺的复工时间,但从2022年2月9日至本函件作出时,贵司仍未安排工人进场实际施工。在我司与开发商多次以书面、口头等各种形式催促后,贵司均不予理睬也不安排工人进场,已经给开发商造成巨大的停工损失。鉴于此,开发商遂根据合同约定安排第三方单位进场接手应由贵司完成但贵司实际未及时足额完成的工作,贵司不但派人阻挡第三方单位施工,还诬赖、造谣开发商阻碍贵司并不存在的施工。三、基于本工作联系单前述内容,我司作为博颐城项目监理单位,协同开发商授权派驻工程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及贵司履约状况,**对贵司作出通知如下:1、贵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于本函件送达时解除。2、贵司不得阻碍开发商引入的第三方单位进场接手贵司应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3、开发商引入第三方单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开发商可从任何应退/***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贵司补足。4、开发商对贵司处以以下罚款:(1)进度逾期、不参加各项会议等罚款3万元;(2)第三方单位每日因贵司阻碍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暂计10日,每日2万元,暂时合计20万元(实际计算至贵司不再阻碍第三方单位时止);(3)由于贵司闹事、阻碍第三方施工导致开发商另行安排安保人员维持工地秩序,每日8000元,暂计10日,暂时合计8万元(实际计算至贵司不再阻碍第三方单位时止);(4)如贵司仍继续阻碍施工,开发商将按各项费用合计10万元/日继续向贵司罚款;(5)本工作联系单及前期我司、开发商向贵司发送的任何书面、口头材料中未向贵司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其他款项等不代表开发商放弃主张和追偿,开发商一直持续享有追究贵司包含但不限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一切责任的权利。” 四、**房地产向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申请对涉案工地的相关建筑物公共区域装修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人员在**房地产员工**带领下到现场,参与现场保全工作的还有造价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监理工作人员、原施工方工作人员、新施工工作人员。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出具(2022)***信证经字第2793号《公证书》。 五、**房地产向本院提交的2020年4月28日的《关于施工准备工作进展缓慢的工作联系函》、2020年7月30日的《关于现场进度的提示函》、2020年8月17日的《关于现场材料(墙地砖)组织滞后的告知函》、2020年12月17日的《监理通知单》(编号:BYC-TZ-167)、《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1-12-31-02#)、《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1-13-01#)、2022年1月15日的《监理通知单》(编号:BYC-TZ-239)、2022年1月17日的《监理通知单》(编号:BYC-TZ-319)、2022年2月17日的《监理通知单》(编号:BYC-TZ-242)、2022年2月23日的《工作联系单》(编号:BYC-LXD-103),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已向翔大装饰公司实际送达。**房地产向本院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1-17-02#)认为翔大装饰公司从2021年12月29日开始劳动力一直不足现场要求,只有极少数人员对四栋高层G10G11G17G18栋进行施工,现场进度严重滞后,签收人处备注“拒签”;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2-16-02#)要求翔大装饰公司在2022年2月18日(G10G11G17G18栋)每栋保证15名施工人员,施工总人数必须达60人,签收人处有“***”签字;提交的《工作联系单》(BYC-A2-2022-02-19-02#)载明春节后多次催促翔大装饰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截止今日仍未有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房地产已安排第三方于2022年2月19日开始施工G17G18栋未完工作,再进行施工G10G11栋未完工作,签收人处有“***”签字;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2-19-01#)载明春节后多次催促翔大装饰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截止今日仍未有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房地产要求翔大装饰公司在2022年2月19日清单(G10G11G17G18栋)所剩材料,签收人处有“***”签字;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2-21-01#)载明春节复工后,多次催促翔大装饰公司进场施工,但翔大装饰公司一直未能派施工人员进场,且多次协商并多次给予机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翔大装饰公司承诺工期却屡次不遵守承诺,经项目部评估立即切割G11G18栋未完工作及洋房灰改未完工作,翔大装饰公司在2022年2月21日上午其劳务班组人员在G18栋阻挠第三方施工,签收人处备注“拒签”;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3-01-01#)载明翔大装饰公司自2021年12月下旬以来承接的博颐城G10、11、17、18栋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进度停滞,无论**房地产如何发函及约谈要求安排人员进场施工的情况下,仍不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整整两个月时间除安排几名工人工作一周外,其余时间处于停工状态,截止到2022年3月1日前,无一人进场施工,鉴于此安排第三方单位进入,仍然未组织施工,还派人阻拦并诬告**房地产阻挠施工,签收人处有“***”签字。**房地产提及的《博颐城A2地块一标段高层销项计划(翔大装饰)》中针对计划内容的人员配备与实际到岗人员相差较大,风险等级为“风险极大”,该表格尾部翔大装饰公司处有“***”签字;**房地产陈述***系翔大装饰公司员工,并于2021年10月15日代表翔大装饰公司参加会议。 六、翔大装饰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21年5月20日的《工作联系单》没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提交的2021年6月24日《工作联系单》载明现场多次停电停水停工问题,造成现场施工班组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工期临近无法保证工期节点;监理单位处批注“按预定工期完成施工,影响原因每日记录”,建设单位处批注“每月做好记录,工期按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2021年7月15日的《工作联系单》载明因现场前期多次停电停水停工问题,造成现场施工班组无法正常施工,又因其他单位因素导致整个工程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5日一直停水停电,工地大门紧闭不准进场,翔大装饰公司多个工种工人近有三十多人全部只能停工滞留等待复工;现场材料也严重损失,部分材料失效、损坏、丢失等情况出现,现场产生的材料损失费也相当严重;监理单位处批注“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处批注“做好相关记录,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记录签署,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期按我司要求办理流程”。提交的2022年1月8日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由于××栋××层电梯厅位置回填未完成,导致无法正常搬运材料上楼施工,且无法按时按要求完成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批注。提交2021年8月30日《停工误工情况说明》载明“由我单位承建的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自2020年8月开工至今多次停工,此次停工尤为严重,自2021年6月23号开始至2021年8月30日一直未接到复工通知,给我单位人力、物力、财力造成巨大损失,具体如下:1、现场留守人员情况:办公管理人员4人;施工人员包括:泥工班组大小工计22人,木工班组7人,腻子班组5人,电工焊工班组5人,不锈钢班组4人。因长时间停工于2021年7月7日我单位不得已把施工人员全部劝退撤离,管理人员留守至今。2、增加管理费用:如工资、房租、水电、交通、办公等费用。”监理单位处批注“人员情况属实”。 七、翔大装饰公司根据合同附件中的《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中约定的确定工人单价为:泥工班组、焊工班组、腻子工班组、木工班组、电工每人每天300元,管理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有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停工误工情况如下:2021年6月23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1人;2021年6月23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3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3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3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6月23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4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1人;2021年6月24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4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4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4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6月24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5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1人;2021年6月25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5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5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5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6月25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6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1人;2021年6月26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6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6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6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6月26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7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1人;2021年6月27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7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7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7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6月27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8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2人;2021年6月28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8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8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8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6月28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9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1人;2021年6月29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9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29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29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6月29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30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1人;2021年6月30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30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6月30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6月30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6月30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7月1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1人;2021年7月1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7月1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7月1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7月1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7月1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7月2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21人;2021年7月2日焊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7月2日腻子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2021年7月2日不锈钢班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7月2日木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7人;2021年7月2日误工签到工人合计4人;2021年7月3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14人;2021年8月17日泥工组误工签到工人合计5人。以上合计工人误工人次440人次,管理人员误工人次40人次。 八、另查明,在施工过程中因**房地产与总包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纠纷,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封锁工地导致停工。翔大装饰公司未完成部分工程已于2022年2月份退出施工场地,**房地产已引入第三方进行施工。现涉案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现双方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于法律适用时间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事人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履行合同有争议的事项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已解除?2,翔大装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能否支持,应支付金额是多少?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能否支持?3,**房地产主张的违约金能否支持?翔大装饰公司主张的损失能否支持?资金占用利息能否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翔大装饰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相应资质。**房地产与翔大装饰公司签订的《【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房地产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3-01-01#)及《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3-02-01#)中载明,翔大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滞后、实际施工人数不足、停工等违约情形。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房地产享有解除权的情形,**房地产于2022年3月2日向翔大装饰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编号:BYC-A2-2022-03-02-01#),**房地产主张解除合同;翔大装饰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且根据翔大装饰公司陈述其已于2022年2月份退场未完成施工。故本院确认**房地产行使解除权有效,双方签订的《【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于2022年3月2日解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向本院提交的《工程进度付款审批表》、《云南北大资源博颐城项目A2地块一标段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工程进度及计量支付报表》中载明截至2021年11月30日翔大装饰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进度产值为8,220,261.04元,庭审中双方确认该工程进度产值即为已完成工程量的总金额,**房地产已支付工程款总额6,165,195.79元,剩余工程款为2,055,065.25元未付。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解除,且根据**房地产提交的《公证书》可知双方对于翔大装饰公司退场前完成的工作量已进行过确认。故翔大装饰公司主张**房地产支付剩余工程款2,055,065.2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翔大装饰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对于款项支付及违约责任存在争议,故翔大装饰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知,本案所涉项目因**房地产与总包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纠纷导致工地停工,工地施工过程中存在停水停电影响施工;翔大装饰公司存在施工进度滞后、实际施工人数不足、停工情形,即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其一,翔大装饰公司作为承包方,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工期的情况下亦不提供充足的人员施工,即为消极履行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翔大装饰公司中途拒绝履行合同,则应向**房地产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总价款为8,790,000元,**房地产以此为据向本院主张违约金1,758,000元。本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但违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虽合同约定向**房地产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20%,该约定过高,**房地产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翔大装饰公司中途退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翔大装饰公司的消极履行行为导致工期延误,**房地产在翔大装饰公司中途退出后引入第三人进场施工均会实际产生损失。故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酌情支持由翔大装饰公司向**房地产支付违约金170,921.69元【以未完成工程量价款569,738.96元(合同总价款8,790,000元-已完成工程价款8,220,261.04元=569,738.96元)×30%=170,921.69元】。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因**房地产与总包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纠纷导致工地停工给翔大装饰公司造成窝工、停工损失。翔大装饰公司以此向本院主张损失704,497.83元,其中管理人员、工人停工、误工损失381,054.61元,额外支出项目部办公室、员工宿舍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13,595.06元,交通费30,000元,措施费113,199.04元,材料损耗损失71,347.1元,遗留材料95,302.01元。翔大装饰公司向本院主张的以上费用,其提供的有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误工人次的误工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即156,000元【工人误工人次440人次×300元/人/天+管理人员误工人次40人次×600元/人/天=156,000元】;翔大装饰公司主张的其余损失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翔大装饰公司主张损失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本诉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70,921.69元; 二、由反诉被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2,055,065.25元; 三、由反诉被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56,000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20,622元,由本诉原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560元,由本诉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62元;反诉诉讼费14,438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870元,由反诉被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