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路华建工业大厦2号楼4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0903W。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云南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301民初644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申请人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故申请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因存在抵房协议,应当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301民初644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审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的《劳务承揽合同》等证据,可以明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地点在**市。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的规定,**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