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9356号
原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2号楼3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36号。
原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69.26元,减半收取计453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