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杰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9执保1692号
申请人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第二工业区2号首层第l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091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杰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澜社区影剧院背巷6号l、2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315140。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杰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33085.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