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9执保598号
申请人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第二工业区**首层第l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091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杰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澜社区影剧院背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315140。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财保413号之一民事裁书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杰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33085.40元的财产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