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2民初35号之二
原告:汕头市俊凯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坤,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俊凯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2日,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1)粤0512民初3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5月7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5民辖终7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汕头市俊凯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俊凯脚手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俊凯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汕头市俊凯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