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杰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杰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43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静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余璐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