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1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丽锦名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0374W。
法定代表人:段太如,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珍珠小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1498946551。
法定代表人:钱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北香瑞园**楼****房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8429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蚌埠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亿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蚌埠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9.2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