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北香瑞园8号楼第1层1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84292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天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