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735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坚,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善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广东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玲。
被告:东莞市艾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时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巍。
被告:深圳市天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被告深圳市艾肯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东莞市艾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东莞市艾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及对被告东莞市艾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艾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艾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郑云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