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621民初2211号
原告: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群和4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紫金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紫城镇新兴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727888098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紫金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紫金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时已申请缓交受理费并获批准,待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紫金县瓦溪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应将负担部分直接付至本院(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6××××0476。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及当事人姓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