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

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与江阴锦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1执481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59858,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红,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锦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63529-0,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锦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5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锦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归还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垫付款4120897.7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江阴锦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锦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15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东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