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1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鼎腾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69654-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嵇丹,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阴壮欣钢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鼎腾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嘉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496826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已经裁定受理了其他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金鼎腾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经裁定受理了其他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金鼎腾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嘉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超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