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21民初3836号
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江泾公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郦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惠荣、王章骏,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振华,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通运路西40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振华、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