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段金龙与何香、句容市华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12执异4号
异议人(案外人):段金龙,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33763240N,住所地句容市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71538693L,住所地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段金龙、**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法院对丹徒区高资花园18幢402室房屋的查封。
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段金龙、**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现异议人(案外人)段金龙、**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12执异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