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30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3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大岭的住房公积金6万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书记员 刘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