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674号之一
原告:新生力塑胶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东,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生力塑胶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帆
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