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新生力塑胶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674号之一
原告:新生力塑胶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东,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生力塑胶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帆
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