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4民初1851号
原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北路2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0632962T。
法定代表人:顾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芳,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东,男,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柯街集镇白龙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KG7HE5A。
法定代表人:邵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受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催交后,原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国荣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李慧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懿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