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建材有限公司、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281号 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75199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高潮村。 法定代表人:**,***鑫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0632962T,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北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玮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崔 健 书 记 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