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903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台市**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黄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嘉元广场东区幢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东市监案字第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500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台市监局)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东市监案字第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是:2016年3月23日,东台市监局接群众举报,对东台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蹲门路、吉祥路、蹲西路道路排水工程进行了检查,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该排水工程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货值金额共计74730元。
东台市监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6年9月13日举行了听证。2016年10月26日,东台市监局作出[2016]东市监案字第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江苏黄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江苏黄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停止使用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2.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监局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东市监案字第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东市监案字第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郝月
代理审判员袁文婷
代理审判员*霞
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贾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