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21民初717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7元,减半收取43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