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82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申*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04747.9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