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572号
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984847X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
法定代表人:单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裕忠,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2277590W,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康平南路**/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顾正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丰,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40531380N,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学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奎,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茂涛,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蒋高柏,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丰,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蒋高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