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5896号之一
申请人: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康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2277590W。
被申请人: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祖冲之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6820259E。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沛丰网络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