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883号
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984847X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单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裕忠,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2277590W,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康平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顾正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丰,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沈金凤
人民陪审员  胡正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吴 玲